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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0 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部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对本部门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由书记主持。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正、副主任、直属支部书记。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教研室主任和工会主席、妇委会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于单周星期三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第二章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本部门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全员考核、岗位津贴、行政奖惩、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4.讨论决定主管部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5.需要在全体部领导中通报的重要情况。

6.主任和书记认为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部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汇总,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主任和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六条 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部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部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主任和书记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部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4.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前交由秘书分送各部领导预阅。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九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凡党政联度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部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主任和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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