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前培训相关规定
为加强我部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新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更快的适应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规定,参照学校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对象
凡新到我部从事教学工作且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除外)。
二、培训形式和时间
1.教师岗前培训理论课程由吉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简称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培训时间定在每年的7月至9月期间。
2.普通话培训由吉林省语言委员会和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统一与学校人事处共同组织,时间为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
3.由部门组织相关教师对新进教师(含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新调入人员)进行教学实践培训,时间为暑期开学的第一个周末。
三、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根据《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及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参加人事处组织的统一培训。
2.普通话培训:参加人事处组织的统一培训。
3.教学实践培训:由部门组织新教师进行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等活动。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外语教研部
2015年12月修订
上一条: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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